【暴動判刑】涉襲擊女途人認暴動罪 16歲男生被判教導所兼賠償3000元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08 13:34

分享:

分享:

被告今日被判入教導所兼賠償3000元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去年5月24日有人發起示威反對《港區國安法》,有人在灣仔及天后一帶設路障堵路,1名女途人路經並自發清理路障,期間遭數人包圍及襲擊,其中1名16歲男生涉腳踢女途人被捕。涉案男生早前承認1項暴動罪,今(8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及賠償事主3,000元。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在內的6人行為橫蠻、不由分說便施襲,對公眾構成威脅,但被告非主導者,報告亦正面,故判入教導所。

被告為1名黃姓男生,案發時16歲,現年17歲,他早前承認於2020年5月24日,在天后琉璃街附近的興發街參與暴動。

案情指,案發當天有人抗議《港區國安法》的實施及在灣仔設置路障及損壞設施,女事主X前往灣仔工作,途中路經天后,看見馬路有人架設路障、阻塞交通,X於是上前移走路障,但包括被告在內的數人再次架設路障,X再移開路障時卻受到包圍,有人以竹枝襲擊及推倒X在地,期間被告曾腳踢X兩次。

案情續指,及後有人大叫「警察」,眾人四散,X起身追趕並成功截停被告。X下唇瘀傷及血腫、右肘擦傷、右後臀觸痛及擦傷等,一週後仍有疼痛再接受治療,並接種破傷風疫苗。

控方今指會要求被告賠償9,000元,但收據則仍在準備中。法官姚勳智表示,上次得知被告可賠償1,000元,辯方稱會維持可在保釋金扣除的說法。但法官認為差距甚大,辯方則強調被告參與程度輕,法官終決定頒3,000元賠償令,強調做法無阻事主經民事訴訟索償。

法官姚勳智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時指,被告一時衝動腳踢事主,事後後悔,而且知道已無法成為消防員,悔不當初,亦願意賠償。

法官認為案發地點參與的人數較少,包括被告在內的6人阻撓事主,行為橫蠻、不由分說便施襲,對公眾構成威脅,可判4年監禁。

法官強調,案情嚴重的話,被告年輕的因素則會給予較少比重,但法官亦表示考慮到被告並非主導者,而且教導所報告正面,教導所為合適判刑,並須賠償3,000元,2個月內支付。

法官最後寄語被告在教導所學習一技之長,之後回饋社會及孝順父母。

TOPick x 昂坪360「繪蛋滋味」親子設計比賽,立即參加有機會贏取Staycation獎品,按此參加。

實時追蹤香港新冠肺炎確診者住所/出現地點,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:https://bit.ly/2JdOaiS

記者:林欣樂